案件事实背景
2017年9月8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快递取派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为其缴纳社保。申请人在职期间每日工作超12小时,每月仅4天休息日,还有节假日加班情况。2024年11月30日,申请人发现办公系统账号无法登录、工作设备无法正常使用。12月9日,申请人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正常参加工作请求书》,关联公司次日签收。12月18日,申请人收到落款日期为12月1日的《停工待岗通知书》,通知称因生产需要居家待岗,复岗时间另行通知。2025年1月7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提起劳动仲裁,提出四项诉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74039.4元;支付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加班工资30423.79元;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169.86元。
核心争议点及认定
第一,停工待岗是否合法合理
法院查明:申请人入职时间、岗位及社保缴纳情况属实,劳动合同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280元/月,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被申请人提供的视频显示,2024年10月23日,工作人员就申请人收取供应商款项一事进行询问,申请人最终按要求退还545.97元。申请人曾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请求书,被申请人称未收到。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4日寄出停工待岗通知书,却载明落款日期为12月1日,庭审中称待岗理由为调查申请人过错行为,与通知书上的“生产需要”不一致。仲裁委就待岗理由矛盾、退款备注原因等问题询问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复。
双方主张: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提供劳动条件,安排待岗不合法;被申请人辩称安排待岗是为调查申请人收取好处费、虚假报销等行为。
法院认定:被申请人未举证证明“生产需要”待岗的合法性,且待岗通知书理由与庭审陈述矛盾,无法判定待岗合法合理。
第二,加班工资是否应支付
法院查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
双方主张:申请人要求支付加班工资;被申请人称薪资含岗位工资、加班费等,已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且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工资提出异议。
法院认定:申请人未举证证明存在有效加班事实,且工资构成已包含加班费,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第三,未休年休假工资诉求是否受理
法院查明:申请人提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求。
双方主张:申请人要求支付;被申请人认为计算过高,仅同意支付457.93元。
法院认定:该项诉求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仲裁委不做审理。
整体判决结果
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74039.4元。对申请人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员工在遇到公司安排停工待岗等情况时,要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像本案中的申请人及时邮寄返岗请求书。同时,员工主张加班工资等诉求时,一定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比如加班审批记录等。而公司在安排员工待岗等事项时,要做到合法合理,并且做好相关证据的留存。
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员工成功获得了7万余元的经济补偿金,这一结果既维护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也给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杨权法律师在处理此案时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他自2018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劳动工伤等相关案件就有200余件。深厚的法学功底,比如复旦大学在职法律硕士打下的基础,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停工待岗、加班工资等问题时格外从容。他专心细致办案的理念,使得他能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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