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建设公司试图以工程转包为由,主张张X系案外人雇佣,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以此逃避工伤赔偿责任。2021年开始执业的刘智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敏锐地抓住了案件中的关键有利因素。
刘智律师接受被告张X委托后,首次行动便是全面梳理案件材料。自2021年执业以来,刘智承办了大量刑事及民商事案件,在工伤纠纷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他发现,虽然原告主张工程转包,但存在两个关键有利因素:一是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协议书》,二是工伤认定决定书已生效且未被复议或诉讼撤销。
在证据组织上,刘智律师重点围绕四个方面展开。关于劳动关系,刘智律师提交《劳动协议书》原件,证明双方于2023年6月24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他指出,原告虽主张工程转包,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X与案外人瞿X存在雇佣关系,且工伤认定决定书已明确用人单位为原告。当原告提出转包主张时,刘智律师依据《劳动协议书》这一直接证据进行反驳,强调合同的证明力。
关于工伤责任,刘智律师提交生效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证明张X所受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玖级。他指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对工伤认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该决定书已生效,原告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原告对此未提出有效异议,刘智律师的主张得到认可。
关于工资标准,刘智律师提交《劳动协议书》,证明双方约定工资为500元/天,月工资15000元。虽因工作不满一个月未能实际领取工资,但协议约定应作为计算依据。针对原告否认协议真实性的主张,刘智律师指出原告未能提供反驳证据。
关于已付款项性质,针对原告主张的“2000元一次性处理完毕”,刘智律师指出该款项系受伤后支付的生活费,金额远低于法定工伤待遇标准,且无书面协议证明系一次性了结,不能认定为工伤赔偿的终局处理。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木工班组劳务承包合同》和微信聊天记录,主张工程已转包、张X系案外人雇佣,且已支付2000元了结此事。刘智律师有力反驳:分包合同与张X无关,无法证明其与案外人存在雇佣关系;2000元支付发生于受伤后不久,金额微小,不符合九级伤残赔偿的客观实际,且无书面协议证明系一次性了结。
最终,神木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某建设公司需向被告张X一次性支付各项费用合计242854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刘智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成功为张X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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