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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欢律师:工人工地受伤,包工头竟不用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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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4 · 1057人看过
工伤纠纷专业律师 刘欢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合伙人
律所: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413201910117783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8175461580
案例展示:13个
律师优势:;经验丰富,责任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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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工地受伤,一般大家都会觉得包工头要承担责任。可在这起劳动争议案里,工人张XX在工地受伤,包工头刘X最后却不用担责,这结果真是让人意想不到。
刘欢律师:工人工地受伤,包工头竟不用担责

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涉及多方。原告张XX,1973年出生,来自江苏省。被告有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刘X。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它把工程的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了新余XX和宿州某公司。2020年4月27日,张XX经人介绍进入工地做内墙粉刷工作,他和刘X协商好每天工资240元。5月5日下午13时左右,张XX在干活时从脚手架上跌落受伤,被送到泗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L1、L2椎体压缩性骨折,刘X垫付了医疗费。张XX受伤后向公司汇报,公司表示愿意赔偿,可后来再协商赔偿时,几个被告互相推诿。

张XX的诉求是,要求确认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这四被告对他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也就是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他的理由是自己在工地受伤,被告们应该负责。刘X的代理律师刘欢抗辩说,刘X和张XX之间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带班的,不是包工头或老板,日常工作安排、工人工资多少、需要多少人务工都是别人说了算,而且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所以刘X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查明,新余XX作为工程分包方,把工程转包给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高X,高X安排刘X招用张XX作业,张XX在施工中受伤。虽然新余XX辩解张XX受伤地点不在其分包的三标段,但高X安排刘X在三标段内粉工程做带班,张XX是刘X班组成员,作业出界与否不影响承担主体责任。另外,中国XX集团将工程分包给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新余XX和宿州市某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情形;案外人高X未安排刘X负责宿州市某公司转包的一、二标段工作,仅安排刘X负责三标段内粉工程。还有,张XX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

法院的认定逻辑是,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新余XX作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方,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应对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中国XX集团和宿州市某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情形,不承担责任。刘X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也不承担责任。关于工伤保险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张XX未提供工伤认定,其要求四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判决结果是,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这起案子由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的刘欢律师代理。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劳动纠纷中,用工主体责任的认定很复杂。对于劳动者来说,一定要保留好相关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等,一旦发生工伤,要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对于用人单位和包工头,要清楚自己的责任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在这起劳动争议案中,刘欢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被告刘X成功抗辩,使其不用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刘欢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700件,在民商事领域尤其是劳动争议方面有深厚的实务积淀。正是多年的执业积累,让他在本案中准确把握了关键,找准了刘X不应承担责任的突破口。他的专业能力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在这起案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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