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一天,被告走进山东典文律师事务所,它被某公司起诉,该公司称与它只是培训关系。被告深知若败诉。
证据收集与分析
刘儒学律师接手此案,它执业多年,在劳动纠纷领域经验丰富,承办过百余起各类案件。刘律师首先收集了考勤记录、工作安排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管理制度、工作群聊天记录等全套证据。它仔细研究这些证据,从主体适格、接受管理、有偿劳动、业务组成四个法定要件入手,准备精准论证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庭审交锋
庭审中,原告拿出《专项培训协议》,以其中“非劳动合同”字样进行抗辩。刘律师沉着应对,指出协议名称并不等同于法律性质。它逐字逐句分析协议内容,表明协议已完全具备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同时,它列举按月发放报酬、日常考勤管理、指派工作任务等事实,说明这些均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定特征。
胜诉结局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刘儒学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认定双方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被告接受原告管理、遵守规章制度、从事有报酬劳动,且被告提供的劳动属于原告业务组成部分。最终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刘儒学律师凭借精准拆解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构建完整证据链,成功为劳动者打赢了这场劳动关系确认官司,为被告后续维权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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