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背景与案件委托
朱红亮律师2018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6211201811069641,就职于甘肃腾金律师事务所。他毕业于山西大同大学法学系,已经办400余件案件,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此次,九名农民工共同委托朱红亮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用人单位追索劳务费。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XX年X月,九名农民工受某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完成鱼塘和瀑布的木工支模施工,双方约定了劳务费计算标准及支付方式。工程完工后,经核算劳务费总计181386.8元,被告陆续支付部分款项后,仍欠35784.8元劳务费未结清。农民工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要求某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和被告何X共同支付剩余劳务费。
三、办案过程
法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朱红亮律师作为九名原告的共同诉讼代理人到庭参与诉讼,二被告亦到庭应诉。在庭审中,朱红亮律师协助原告梳理案件事实,收集并提交结算清单、银行明细等关键证据。他当庭清晰阐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针对二被告的抗辩意见,结合证据及法律规定进行针对性答辩,明确案涉劳务关系主体及欠款事实。
四、案件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按约完成木工支模施工,案涉工程已投入使用,被告某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应足额支付劳务费。被告何X系该公司员工,其相关行为属职务行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无需承担付款义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于指定期限内支付九名原告剩余劳务费35784.8元,驳回原告对被告何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该生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此次案件的判决,维护了九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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