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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一建筑设备租赁案:证据助力厘清租金与违约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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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5 · 1948人看过
导读:在建筑设备租赁业务中,租金与违约金纠纷并不鲜见。如何通过证据审查与细节挖掘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面临的重要挑战。浙江的潘登律师在这方面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杭州一建筑设备租赁案:证据助力厘清租金与违约金纠纷

律师简介

专业背景深厚

潘登律师拥有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士和云南民族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自2014年起在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执业,现为该律所合伙人。他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是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成员。

丰富执业经验

执业至今,潘登律师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尤其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领域表现出色。他成功办理合同纠纷案件200余件,其中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30%;承办债权债务相关案件达100件,借贷纠纷占比约70%。

案例纪实

案件困境

2014年,杭州XX公司起诉XX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原告称2011年7月双方签订协议,原告按约提供设备,但被告仅支付部分租金,尚欠租金及违约金。原告最初诉请被告支付租金438900元、违约金119161.35元,后变更诉请为租金756567元、违约金205407.94元。被告对本金无异议,但希望免除违约金。

关键证据动作

潘登作为原告委托代理人,为证明主张提供了三份证据。证据1和3为施工升降机租赁协议,证明双方租赁关系;证据2为XX公司项目部结算明细表,证明被告拖欠租金事实。被告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不清楚。法院经审查,认定证据1、2系原件且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认定;对证据3真实性认定,合同内容以证据1为准。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施工升降机租赁合同》有效,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截止2012年12月18日,被告尚欠租金756567元应支付。关于违约金,原告主张以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低于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决XX公司支付租金756567元、违约金205407.94元(暂算至2014年9月23日),并负担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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