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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的医药费由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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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1.05 · 1928人看过
导读:工伤医药费支付分两类情况: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药品目录及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单位还需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等;未缴纳的,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承担所有相关费用。
工伤的医药费由谁负

一、工伤的医药费由谁负

一般情况下,工伤医药费支付情况如下:

若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治疗工伤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还需支付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等费用。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在此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即工伤医药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所以,缴纳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承担;未缴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工伤期间工资由谁支付

工伤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工伤认定有时效限制吗

工伤认定有时效限制。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出上述时效,原则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当我们探讨工伤的医药费由谁负时,其实还有一些相关联的问题值得关注。除了医药费承担主体外,工伤期间的停工留薪待遇也是大家关心的。一般来说,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另外,若工伤导致职工伤残,后续的伤残津贴等费用支付也有相应规定。如果你在工伤医药费承担、停工留薪待遇以及伤残津贴等方面存在疑问,想要了解更多详细的法律规定和处理办法,不要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人士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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