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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用工之日的司法解释工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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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1 · 11158人看过
导读:劳动关系成立及应订立劳动合同,及从开始上班日期起就算用工之日。劳动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用工之日的司法解释工资规定

最近因为放假了,很多的学生或者人员都想找一个短时间的工作暂时做做的,但是每个人的工资都会在事先和对方先谈好,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用工之日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工资如何计算。

劳动合同的用工之日的解释

劳动关系成立及应订立劳动合同,及从开始上班日期起就算用工之日。

劳动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不以试用期和转正而改变,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必须购买。

《劳动合同法》第38条有规定,用人单位不给参保的,员工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和补交社保的。

工资规定

用人单位非过错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支付1个月工资(代通知金)后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应支付补偿金,补偿金根据工龄来算,一年补偿一个月。用工之日工资规定

【工资 折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第二条规定“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十一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加班工资

加班上班月工资怎么算的方法为: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小时工资×1.5(倍)×实际延长小时

休息日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日工资×2(倍)

法定节假日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日工资×2(倍)(注:本人原工资不扣减)

以上的内容就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用工之日的司法解释了,我们知道了所谓的用工之日就是在你上班签订劳动合同的那一天起就开始了,所以不管你中途是请假还是不做了都是从那天算至辞职的那一天,至于工资方面就是看您小时工还是一个月的了,如果您还有问题欢迎咨询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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