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程序的工伤申报主体有哪些
工伤认定程序的工伤申报主体主要有两类。一是用人单位,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二是职工一方,包括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认定程序缺失,民事诉讼是否能够受理
一般情况下,未完成工伤认定程序,民事诉讼通常不予受理。工伤纠纷需先进行工伤认定,这是确定职工受伤性质及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自行申请。只有完成工伤认定,且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后,才能确定赔偿项目和标准。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因缺乏工伤认定这一前置程序,无法明确责任和赔偿依据,通常会驳回起诉。不过,若职工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不要求适用工伤赔偿程序,法院可能受理,但赔偿责任和标准会有所不同。
三、工伤认定程序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工伤认定程序中止情形如下:一是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需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民事诉讼解决,在此期间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待确定劳动关系后恢复。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三是作出工伤认定需以司法机关、行政主管部门结论为依据,而这些结论尚未作出时,工伤认定程序会中止,比如涉及交通肇事认定责任、刑事案件认定伤害性质等,要等相关结论出来再继续工伤认定。当导致中止的情形消失后,工伤认定程序会恢复进行。
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工伤申报主体至关重要。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都可能成为申报主体。用人单位有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为职工申报工伤,这是其法定义务。而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自行申报。比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时,职工或其近亲属就能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你对工伤申报主体的具体情形、申报流程等还有疑问,别错过获取准确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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