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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离职工资结算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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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10 · 8113人看过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员工自愿离职时,用人单位应一次性支付所有薪资。但因员工个人原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按劳动合同索赔。赔偿金额可从员工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该员工当月工资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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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法离职工资结算是怎么规定的

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员工在自愿离职时,用人单位应及时一次性地支付所有薪资报酬。

但是,若由于员工个人因素导致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则依据劳动合同条款,公司有权向其索偿相应的经济赔偿

然而,此时对于经济损失的赔偿金额,可以从员工的工资中进行扣除。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该员工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二、劳动法离退休不足五年的怎样补偿

劳动者离退休不足五年而被辞退,如果符合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则劳动者在单位的工龄每满一年的,向其支付一个月工资;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不满半年的,向其支付半个月的工资。如果是被违法辞退的,则单位要按上述标准的二倍向其支付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劳动法离职工资结算是怎么规定的”,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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