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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85条产假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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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2 · 1741人看过
导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是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是关于产假的规定。根据其他法律规定,女性职工享受产假的时间不能少于九十天。
劳动合同法85条产假的规定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85条产假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85条并不是关于产假的规定,是关于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等行为的处罚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二、国家规定产假是多少天?

(一)国家关于产假的相关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以上规定,法定的产假期为90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产假时间另行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如果因为特殊情况休假超过90天的,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对于生育假期,国家劳动法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另外,每个地区对产假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

2、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3、(1)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85条是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处罚规定,而不是产假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不得少于90天,最新的规定是98天,可以在生产之前享受半个月的产假。员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按照医务部门的意见,可以给予半个月到一个月的产假;员工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可以给予42天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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