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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在深圳劳动仲裁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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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17 · 2620人看过
导读:劳动关系中申请劳动仲裁当然有用,发生劳动争议后申请劳动仲裁本身就是向法院起诉之前的必经程序。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也规定了仲裁机构的受理范围,都是一些比较常见的劳动争议,类似于拖欠工资、不签劳动合同或者不交社会保险等。
一般在深圳劳动仲裁有用吗

一、一般在深圳劳动仲裁有用吗?

个人申请劳动仲裁有用,这是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仲裁的裁决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申请劳动仲裁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本人合法权益,所以不可能没有用,如果仲裁裁决结果下来以后,劳资双方都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只要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就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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