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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签订的劳动合同特别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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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4 · 3061人看过
导读:董事长签订的劳动合同要特别注意聘任、竞业条款及保密条款等。董事长是董事会选举产生的,可能是公司的股东,也可能不是。只要双方是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当然,如果董事会的决议或聘书可以代替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一定要另外签订劳动合同。

董事长签订的劳动合同特别注意什么?

一、董事长签订的劳动合同要特别注意什么?

董事长是董事会选举产生的,可能是公司的股东,也可能不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就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董事长是公司的股东,作为公司管理者和所有者的董事长与公司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1、聘任和解聘的问题

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不同于一般的劳动者,他主要是由《公司法》等法律专门规定的,如依照公司法规定未经用人单位董事会的决议,用人单位是无权直接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所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规定明确,以便和普通员工的劳动合同区别开来。

2、保密条款

由于高级管理人员会接触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所以为了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就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一般是进行原则性规定,最好能单独签订相应的保密协议。并且对违反保密条款时应承担的责任做好约定。

3、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用工时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经营同类业务或在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二、劳动合同期限有几种?

劳动合同的期限有三种: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根据双方的需求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同时,如果有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若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并且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该情形不得约定试用期。

综上所述,在一个公司里面,董事长的地位是很高的,基本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如果和公司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则应该签署合同。由于董事长是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合同的条款可能和普通员工不同,对竞业限制及保密规定要说明,也应该写清楚聘任及解聘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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