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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是否违反劳动法规定

时间:2025.07.16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 阅读:947人
律师解析:
1.兼职多为非全日制用工,通常不违反劳动法
法律规定,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平均每日工作不超四小时,每周累计不超二十四小时,双方可订口头协议,任一方能随时终止用工,单位无需支付补偿。
2.若兼职影响本职工作,可能违反与本职单位约定。
如合同有禁止兼职条款,或对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且单位提出仍不改正,本职单位可解除合同

案情回顾:

小朱在一家公司从事全职工作,同时为增加收入,在另一家单位做兼职。小朱的本职单位发现后,以公司劳动合同中有禁止兼职条款为由,要求小朱停止兼职,否则将解除劳动合同。小朱认为兼职属于非全日制用工,不违反法律规定,拒绝停止兼职。

案情分析:

1、从法律规定来看,兼职一般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四小时,每周累计不超二十四小时,双方可订立口头协议,任何一方能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小朱的兼职行为本身在法律允许范围内。
2、但小朱与本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禁止兼职条款,且小朱拒绝停止兼职。若小朱的兼职行为对完成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经本职单位提出仍不改正,本职单位有权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解除与小朱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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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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