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法律没规定证明
劳动关系所需工友的具体人数,但通常
证人越多,证明力越强,最好找两名及以上工友。
2.单靠工友
证言证明力弱,要结合
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等其他
证据形成证据链。
3.法院和
仲裁机构会综合审查证据,工友需有作证能力且与单位无利害关系,否则证言证明力会受影响。
4.要尽量多找无利害关系的工友,同时收集其他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
案情回顾:小朱在某单位工作,
未签订劳动合同。为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小朱找了工友小李作证。小李出具证言,称小朱确实在该单位工作。但单位认为仅小李一人的证言不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小朱又找了另一位工友小胡作证,小胡也证实小朱在单位工作,且小朱还提供了工资转账记录。单位则质疑小胡与小朱关系密切,证言可信度低。
案情分析:1、法律未明确规定证明劳动关系所需工友的具体数量,但通常两名及以上工友证明,证明力相对更强。小朱一开始仅找小李作证,证明力较弱,后来补充小胡的证言,证明力有所增强。
2、仅有工友证言证明力不足,若能结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则更有利。小朱提供的工资转账记录,有助于增强其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效力。
3、法院或劳动仲裁机构会综合审查证据。单位质疑小胡与小朱关系密切,若小胡与单位无利害关系且具备作证能力,其证言仍有一定证明力,最终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所以应尽量多找无利害关系的工友作证并收集其他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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