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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终止期限是如何规定

时间:2025.05.26 标签: 工伤赔偿 工伤认定 阅读:1429人
律师解析:
1.工伤认定有申请期限。
职工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单位需在规定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保部门申请。
特殊情况经同意,申请时限可延长。
2.若单位未按规定申请,职工、近亲属或工会组织可在规定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保部门申请。
3.超期限未申请,通常无法启动认定程序,权益难通过此途径保障。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在工作期间意外受伤。
公司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小朱由于对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不了解,在事故发生1年零2个月后才想起来申请工伤认定。
此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超出申请期限为由,拒绝受理小朱的申请,小朱认为自己应被认定为工伤,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本案中,小朱所在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时,工伤职工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申请。
小朱在事故发生1年零2个月后才申请,超出了规定期限,一般无法再启动工伤认定程序,其权益难以通过工伤认定途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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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军律师团队律师

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

卢建军律师,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担任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毕业于江西南昌大学法学院,后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主修金融,经济管理、法律双学历。经验丰富,思维缜密,责任心强。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经营、交通事故等案件。 曾长期在深圳富*康科技集团、美资企业SHOPV*CLIMIT*D、深圳市怡*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从事税务规划、风险控制、法务顾问多年。曾办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在多个刑事案件中取得不起诉、缓刑、不批捕取保候审、改判胜诉等成果。致力于为每位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订制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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