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工资支付规定与
拖欠认定
根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需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若用人单位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未支付工资,便属于
拖欠工资。
比如,一般是按月支付工资,本
月工资通常应在下月某一固定日期前支付,一旦超过这个日期还未支付,
劳动者就有权利向劳动局
申请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特殊情况说明
在实际情况中,有些特殊情况通常不被认定为恶意拖欠。
如果遇到
不可抗力因素,像自然灾害等,或者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合理原因,导致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并且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
协商一致进行了延期支付,这种情况就不属于恶意拖欠。
3.
仲裁时效劳动者申请仲裁是有时效规定的。
一般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不过,如果是在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为拖欠
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这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如果劳动关系终止了,劳动者需要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仲裁申请。
案情回顾:小许在一家公司工作,公司本应每月15日支付上月工资。但从3月开始,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一直未支付工资。小许多次与公司沟通,公司称会尽快解决。直到6月,工资仍未发放。小许想通过劳动仲裁维权,可公司认为自身是因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支付,并非恶意拖欠。
案情分析:1、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该公司超过支付周期未支付工资,已构成拖欠工资。小许有权找劳动局仲裁。
2、虽然公司称因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支付,但未体现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延期支付,所以不能认定为非恶意拖欠。小许申请仲裁时效方面,若劳动关系
存续,不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若劳动关系终止,需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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