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
劳动合同法》,当
劳务派遣合同到期,用工单位不再
续签时,
劳务派遣单位可获得
经济补偿,同时也需向
劳动者支付相应补偿,具体规定如下:
1.补偿情形:
若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
劳动合同期满,导致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
2.补偿标准:
经济补偿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计算。
每满一年,就按照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
如果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按照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则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3.高薪限制:
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执行,且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此处所指的月工资,是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案情回顾:小朱与劳务派遣单位
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往用工单位工作。劳务派遣
合同到期,用工单位决定不再续签。小朱认为劳务派遣单位应给自己经济补偿,而劳务派遣单位起初以各种理由推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朱遂咨询相关法律规定并寻求解决办法。
案情分析:1、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此案中,小朱符合获得补偿的条件。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若小朱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补偿标准按三倍数额支付,且年限最高不超十二年。月工资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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