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当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时,单位无需
支付经济补偿。
例如,原本劳动合同约定
工资每月5000元,工作环境良好,
续签时单位提出仍按此条件,劳动者却因个人原因不想续签,这种情况下单位无需给补偿。
2.要是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单位就需支付经济补偿。
比如,续签时单位把工资降到4500元,工作时间延长,劳动者不同意,单位就得支付补偿。
3.若单位既未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也未降低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比如工作满3年,就支付3个月工资。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案情回顾:小朱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提出续签,原合同约定工资每月5000元,工作环境良好。此次续签,公司提出两种方案,一是维持原条件续签;二是将工资降至4500元,工作时间延长。小朱不同意第二种方案,对于第一种方案,小朱因个人发展规划也不想续签,双方就经济补偿问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当单位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时,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所以公司按原条件续签,小朱不同意,公司无需支付补偿。
2、若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公司提出降低工资、延长工时的方案,小朱不同意,公司应支付补偿,补偿按小朱
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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