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当
劳务派遣出现
劳动纠纷时,通常有以下这些主体可以作为
打官司的对象:
其一,劳务派遣单位。
倘若劳务派遣单位出现未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情况,或者未按照法律规定缴纳
社保等
违法违规行为,
劳动者便可以向其所在的地方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
仲裁。
这是因为劳务派遣单位负有向劳动者支付合理报酬以及依法为其缴纳社保等法定责任,若未履行则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其二,用工单位。
要是因为用工单位方面的原因而引发了劳动纠纷,例如对劳动者进行歧视性对待等,那么劳动者同样可以将用工单位列为被申请人。
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是由实际用工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来行使
管辖权。
如果劳动者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满意,在规定的期限内还可以提
起诉讼,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起诉。
总之,必须依据具体的
纠纷情况,来准确确定合适的
诉讼主体以及
管辖的法院,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是劳务派遣员工,劳务派遣单位小胡公司未足额支付小朱劳动报酬,同时用工单位小李公司对小朱有歧视性对待。小朱决定维权,他想知道应将谁作为打官司对象。小朱面临着确定正确诉讼主体的争议,因为两个单位都存在损害他权益的行为。
案情分析:
1、小胡公司未足额支付报酬,根据规定,小朱可向小胡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因其有支付合理报酬的法定责任。
2、小李公司存在歧视性对待行为,小朱也可将小李公司列为被申请人,由实际用工单位所在地或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管辖,对
仲裁结果不满还可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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