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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要求有哪些条件

时间:2024.11.08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912人
律师解析:
在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形通常会促使人们自愿协商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首先,劳动者如果在同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了十年以上;
其次,假如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在进行改革重组时,劳动者刚好在这家用人单位已经工作了十年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还差十年左右;
再者,如果劳动者已经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且在此期间并未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任何情形,那么他们就可以申请续签劳动合同
最后,如果用人单位从开始使用劳动者的那一天算起,超过一年仍然未能与之签署书面劳动合同,那么这将被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自动建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
总的来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设立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劳动者的职业稳定,从而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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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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