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当
企业职工不幸离世之后,其所在的单位往往有责任提供一些必要的援助与福利待遇,主要包括丧葬
补助金和
抚恤金两个部分。
丧葬补助金的设立初衷在于弥补
家属在处理丧事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开支;
而抚恤金则是为了向失去亲人的家属表达深切的同情与关爱,同时也是对他们在经济方面所承受的困难给予适当的慰藉。
当然,由于地域、企业自身规章制度以及
社会保险政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丧葬补助金与抚恤金的实际金额及其发放办法都可能出现差异。
然而,从整体上来看,这些补助措施的目的都是为了协助家属减轻因职工离世而引发的沉重经济负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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