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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算加班费吗

时间:2025.04.24 标签: 劳动纠纷 工资福利 阅读:985人
律师解析:
在中国上海地区,解除劳动合同时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通常并不包含加班费用在内。
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方式是根据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水平来确定的,而这个平均工资通常是指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所获得的工资报酬。
至于加班费用,它则属于劳动者在超出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所付出的劳动报酬,因此并未被纳入到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础数据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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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美芬律师

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

蒋美芬律师 宁波本地人。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民商事经济案件,擅长处理债权债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人身损害、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等,以严谨、负责的态度,为客户提供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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