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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付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有经济补偿金吗

刘** 黑龙江-佳木斯 劳动合同咨询 2025.04.20 05:56:01 451人阅读

不付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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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是用人单位没及时、足额给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其中包含加班费,劳动者因为这个原因解除劳动合同,那用人单位就得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具体来说,劳动者可以先跟单位商量支付加班费的事儿,要是谈不拢,就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去申请劳动仲裁。要是能证明单位确实没给加班费,然后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就能要求单位按照工作的年限来支付经济补偿。工作满一年,就给一个月工资的补偿。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给半个月工资的补偿。比如说工作了3年,单位就得给3个月工资作为补偿。不过要注意,劳动者得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还要把相关证据保存好,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5-04-20 10:54: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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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是用人单位没及时、足额给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含加班费),劳动者因这个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得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详细来说,劳动者可以先跟单位商量支付加班费的事儿,谈不拢能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是能证明单位确实没付加班费,基于此解除劳动合同后,就能要求单位依照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给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比如工作3年,单位应支付3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不过要留意,劳动者得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保存好相关证据,以此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5-04-20 10:44: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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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是用人单位没有及时、足额地给员工支付劳动报酬,其中包括加班费,员工因为这个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就得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具体来说,员工可以先和单位商量支付加班费的事,要是商量不成,能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是能证明单位确实有不付加班费的情况,之后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就可以要求单位按照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就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给员工支付经济补偿。要是工作时间是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那就按照一年来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单位要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打个比方,员工工作了3年,单位就应该支付3个月工资当作经济补偿。不过要注意,员工得按照法定程序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把相关证据保留好,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员工通过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保留好加班的考勤记录、与单位沟通加班费的邮件等证据。

2025-04-20 09:59: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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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是用人单位没及时、足额给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像加班费这些也算在内,劳动者因为这个原因解除劳动合同,那用人单位就得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简单说,劳动者可以先试着跟单位商量支付加班费这事。要是谈不拢,那就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去申请劳动仲裁。要是能证明单位确实没给加班费,用这个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后,就能要求单位按照工作的年头来给经济补偿。工作满一年的,就给一个月工资;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也就是给一个月工资;要是不满六个月,就给半个月工资。打个比方,工作3年,单位就得给3个月工资作为补偿。不过得注意,劳动者得按照法定程序去解除劳动合同,还得把相关证据保存好,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然,要是稀里糊涂的,可能就没法顺利拿到应得的补偿啦。所以,劳动者在遇到这种情况时,一定要清楚自己的权利和该走的程序,稳稳地维护好自身利益。

2025-04-20 09:17: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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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合同法》,倘若用人单位未及时且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涵盖加班费),劳动者基于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

详细来说,劳动者首先可尝试与用人单位协商支付加班费,要是协商无果,能够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一旦能够证实用人单位确实存在不支付加班费的情形,在此基础上解除劳动合同后,便可要求用人单位依照工作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当工作时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时,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则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举例来讲,若劳动者工作3年,用人单位应支付3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然而,劳动者应当遵循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妥善留存好相关证据,以此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劳动纠纷中,遵循法律程序并保留证据是极为关键的,这有助于劳动者在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处于有利地位,确保自身应得的经济补偿等权益得以顺利实现。

2025-04-20 07:46:26 回复

  不能,拖欠劳动报酬的,可以以此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拒绝加班,也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以加班超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于法无据,不能支持。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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