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女性
从业人员存在以下法律明文所述的情事,那么雇主有权解除与其签署的
劳务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
经济补偿金。
这些情事具体包括:
1.在雇佣
试用期内,被证实无法胜任或达到聘用条件;
2.严重违犯了公司的内部规章条款制度;
3.严重渎职行为,奸狡舞弊,给雇主带来巨大损失;
4.员工同时还和其他机构签署了劳务合同,这可能会严重干扰到本单位的正常运作,就算雇主向其发出
警告并要求终止此行为,依然未能停止的;
5.利用
欺诈行为、威胁或者压迫他人,从而欺骗、误导对方签订了不公平的劳务合同,使其非法生效;
6.因为受到法律的
追责以及承担相应
刑事责任的。
然而,除了上述列举的六种情形之外,雇主在女性雇员妊娠期未经协商、单方面解除劳务合同时,即对已怀有身孕的女性进行辞退,这将被视为非法解雇。
在此种情况下,女性员工若主张恢复原有的劳务状态,那么雇主应立即予以实施;
倘若女性员工不再要求维持原有劳务状态或原有的劳务合同已经无法重新得到履行,雇主则需要按照
经济补偿标准两倍的金额,向效力女性员工支付
赔偿款。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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