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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赔偿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1492人
律师解析:
劳动合同一旦期满,若劳动者依然坚守岗位并未收到任何来自雇主方提出争议或反对的信息,则可被理解为双方明确同意以原先的条件持续保持劳动关系
然而,若超出一个月仍未能就新的劳动合同签订达成共识,那么雇主应按照规定支付双倍工资给劳动者作为赔偿
对于约定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到期而导致无法续约时,是否应该给予补偿金,则需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与分析。
首先,假设是由雇主方面决定不再续签现有劳动合同,那么雇主便须负起责任进行经济赔偿
其次,如涉及到是劳动者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的问题,也可以进一步细分成两类情况作区分考虑:
第一种是假如雇主坚持维护或是提升原先已订立的劳动条件,但劳动者仍旧坚决不续签的情况下,这并不构成支持索赔经济赔偿的理由;
而第二种情况是若是雇主主动降低了原有的劳动条件,最终导致劳动者不愿再续签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则有权主张赔偿经济损失
至于经济赔偿标准,则是按照劳动者在本企业中实际工作年限来计算,每满一年便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金额;
若工作时间超过半年且不足一整年的,则视为一整年;
而对于工作未满半年的,则仅需向劳动者支付半数月工资的补偿金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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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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