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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就默认为无固定期限吗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1348人
律师解析:
对于曾签署过两次定期劳动合约的劳动者而言,如未出现以下几种不利情况中的任何一种状况,则其与雇主重新签订合同之时,将被转为签订无确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境地:
首先,试用期内被证实并不符合雇佣标准者;
其次,曾严重违规违法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之人;
再者,曾因自身严重疏忽、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行为而给雇主带来巨大损失之人;
以及,曾在同一时期与多家企业确立劳动关系,给完成当前职责的工作进度产生严重干扰,且即便雇主要求纠正,仍然我行我素之人;
此外,由于法律规定情形导致原本签订的劳动合同最终失效之人;
最后,曾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人;
或是在病假或休假结束后续无法继续从事原有职位,亦无法转至雇主另作安排的新职位工作者;
又或者是在正常工作环境下,由于个人能力不足,经过培训或者调换工作岗位之后仍无法胜任新的工作要求的人。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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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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