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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领失业金找到工作,但不交五险可以吗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社保纠纷 阅读:1298人
律师解析:
在享受失业救济金的过程中找到了新的工作机会,若新公司无法为您提供五项社会保障福利待遇,那么您是否仍有权利继续享有失业救济金呢?这个问题的答案取决于您所在地区的具体法规以及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条款。
通常来说,当您成功寻觅到新的职业并开始投入工作后,将会自动失去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资格。
依照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法》以及《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您需要对自己的缴费年限进行重新核算并需合理规划剩余的失业救济金领取期限。
假如新公司未能按照规定为我缴纳相应的社会保费,您有权督促新公司尽快解决这一问题。
因为,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福利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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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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