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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于享受失业金待遇期内,寻获新的就业机会,有必要迅速主动地向相关的经办机构通告这一事项,并适时终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以下是关于这一问题更为详细的说明和解释:
1.假如您涉嫌没有资格享受失业金而实际谋求该项福利的行为被发现,将不仅需要归还已实际领取的失业金,同时还需要支付二倍至五倍的罚款费用,并且在此基础之上;
2.若是拒绝返还涉事金额,则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适当措施进行追究与处理。基于此,如果您找到了合适的工作岗位,务必尽早结束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状态,且切勿隐瞒真相,否则当新雇主依法为您缴纳社会保险之后,社保局便可察觉到您试图欺骗获取保险金的行为。
2024-07-30 13:5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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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申领失业金期间寻觅到新的就业岗位,须及时向相关的办事机构进行公告,以便终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具体情形如下:首先,若有任何涉及错误领取失业金的行为被发现,将不仅仅需要归还已实际获得的补偿,同时还需处以原金额两倍乃至五倍以下的处罚;若存在拒绝偿还此类款项的现象,则劳动保障部门有权依据法律法规予以相应的处理措施。
由此可见,如若您找到了全职工作,请务必迅速地停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事宜,切勿有所隐瞒。如此一来,待新雇主依法为您缴纳社会保险时,社保管理局便可以洞悉到您有试图欺骗领取保险金之嫌。
2024-07-30 13:12: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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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倘若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成功寻觅到新的就业机会,那么务必积极主动地向管辖经办机构进行报告,即刻停滞享受失业保险金权益。具体详情涵盖以下两项内容:
1、若有任何虚报瞒报的行为被查获,不仅需要将已经获取的失业金全数返回,同时还要面临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经济惩罚;
2、倘若仍旧拒绝返还,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相应的后续措施。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已经找到新工作的朋友们立即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切勿隐匿真实情况,以免导致新任雇主依律缴纳社保后,社会保险管理局所发现的欺诈行为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2024-07-30 11:24:4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