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现行规定下,您确实属于违反制度的情况。
根据我国
劳动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如果员工因自身的疏忽或失误给用人单位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用人单位有权依照双方签署的
劳动合同条款,向该名员工追偿
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付方式可以从员工本身的薪酬收入中予以扣除,但是每月扣除的金额不得超出其当
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倘若扣除之后所剩无几的
工资仍然无法达到本地月度
最低工资标准的话,那么应当以该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来支付。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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