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关于
加班事宜的举证方面,劳动工作者可从加班发生之前、过程之中以及结束之后共三个关键时间点入手,积极收集并妥善保存相关
证据。
具体而言:
(1)在加班发生前,可以充分利用各种途径来
收集证据,例如通过单位领导使用QQ传达加班指令,在内网公示加班人员名单,或者由单位发布
书面形式的加班通知,同时也可以查阅公司内部关于作息时间的规定制度、考勤管理制度等文件,并对这些文件进行截图、拍照或复印以备查;
(2)在加班过程中,可以保留好交接班记录、领取材料记录、工作流程记录等相关资料,同时也要注意对自身工作内容进行详细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开会时间、地点、参会人数、会议主要议题等信息;
(3)在加班结束之后,
劳动者应尽可能寻求同事的协助,让他们作为
证人出席庭审;
此外,还需保留加班后向单位申请报销出租车费用及其理由的
复印件,以及在主张
加班费时所录制的音频、视频材料,如录音、QQ聊天记录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加班费争议中的举证责任,适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实践中,基于保护劳动者的原因,通常会放宽或降低对劳动者举证责任的要求,即只要劳动者提供的基本证据或者初步证据可以证明有加班事实的存在,就视为其举证责任已经完成,转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实际加班情况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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