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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到合同期限退房该承担什么责任

曾** 甘肃-兰州 房产纠纷咨询 2026.02.05 07:15:19 431人阅读

没到合同期限退房该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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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合同有约定违约责任,违约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比如合同约定违约退房支付一个月租金,就需按此支付。
(二)若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寻找新租客的空置损失等直接损失,以及剩余租期租金收益等可得利益损失。同时,赔偿数额要以实际损失为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26-02-05 12:5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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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到合同期限退房属于违约行为,需承担违约责任。
2.若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像明确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违约方就得按约定支付,比如约定赔一个月租金,就得照付。
3.若合同没约定,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含直接损失(如找新租客的空置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如剩余租期租金收益),但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2026-02-05 12:34: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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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没到合同期限退房构成违约,有约定按约定付违约金,没约定则赔偿实际损失。
法律解析:
在房屋租赁中,未到合同期限退房属于违约行为,需承担违约责任。若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违约方要按约定支付,比如约定违约退房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违约方就得支付。若合同未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涵盖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像寻找新租客的空置损失、剩余租期的租金收益等,但赔偿数额以实际损失为限。如果遇到此类房屋租赁违约问题,不知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2-05 10:50: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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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合同期限退房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若合同有明确约定,违约方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比如约定违约退房支付一个月租金,就需照此执行。若合同未约定,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涵盖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像寻找新租客的空置损失、剩余租期的租金收益等,但赔偿数额以实际损失为限。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避免后续纠纷。
2.若要提前退房,应与房东协商,争取达成一致解决方案,减少违约损失。
3.守约方在要求赔偿时,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实际损失。

2026-02-05 09:45: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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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没到合同期限退房属于违约行为,需承担违约责任。若合同对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比如约定了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违约方要按此约定支付违约金,像约定违约退房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的情况。
(2)当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时,依据法律,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损失涵盖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直接损失例如寻找新租客期间房屋空置的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如原本可从剩余租期获取的租金收益,但赔偿数额以实际损失为限。

提醒:
租房时应仔细阅读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若需提前退房,建议先与房东协商,尽量降低违约成本;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可咨询以获取更精准分析。

2026-02-05 08:17:50 回复

关于担保期限,我国《担保法》规定: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三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一、质押合同期限是多久质权是属于物权的范畴,本身并无时间限制,质权从质押物交付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质押物的担保期限,在超过担保期限或担保债权已消灭的情况下,质押担保解除,质押人可以要求质押权人归还质押物。二、质押合同应当包涵内容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是指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不属于金钱债权的,应当明确债权标的额的数量、价款,以明确实行质权时,就质物优先受偿宾主债权的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明确质权发生的依据,同时也确定了质权人实现质权时,应质物优先受偿的主债权范围。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在主债务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质权人直接享有的只是占有质物的权利,其优先受清偿的质权虽然已经成立,质权人实际享有的只是期待权,质权人就质物的变价实现其质权,必须等到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且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才能进行。所以质押合同规定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就可以据此确定债务人清偿期届满的时间,明确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时间,保障质权人及时实现质权。3、质物的状况。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质物的名称是要说明用于质押的动产为何物。因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权人须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就是在质权实现时,也要实行质物的变价。所以,为避免于返还质物或实现质权时,就质物的状况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质押合同中具体明确质物的状况,不仅要说明质物的名称,而且要说明质物的数量、质量与现状。如以仪器设备为质物的,不仅要说明仪器设备的名称、数量,还要说明用于质押的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牌号、出产厂家、出厂日期等,并且要说明出质时质物的现况。4、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因此,出质人欲适当减轻自己的担保风险,可以与质权人约定仅就主债权或仅就主债权的一部分等内容提供质押担保。5、质押移交的时间。由于只有当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算生效。若质押合同不记载质物移交的时间或者记载得不明确,则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若债务人或第三人迟迟不移交质物,则质押合同没有生效。因此合同必须明确质物移交的时间,如果债务人或第三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而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出质人与质权人还可以在质押合同中记载其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谷,均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例如,质押合同是否公正,发生争议是否仲裁,质权人占有质物期间的义务等等。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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