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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808人
律师解析:
人事关系以及劳动关系无疑是两个具有重要区分意义的法律范畴,其间相较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要的分别在于主体性质的差异。
人事关系往往涉及到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与本单位从业者之间的互动关联;
然而,劳动关系的核心主体则是盛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企业以及为之辛勤付出的劳动者们。
再者,从性质上来看,人事关系表现为事业单位与其雇员间根据聘用契约所达成的合作关系;然而,劳动关系则呈现出企业与劳动者之间通过签约劳动合同缔结而成的紧密联系。
其次,就适用的法律来说,人事关系往往适用诸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公务员法》等专门法规;而劳动关系,其主要适用于《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人事立法。
此外,纠纷的解决机制也有所不同。
因人事关系引发的争议通常会交由政府人事部门下属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处理;而劳动关系所引发的纷争,则将由劳动部门内设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甄断裁定。
总结来说,人事关系在很大程度上与事业单位及公务员角色息息相关,重点在于聘用合同以及限定法规的运用;相形之下,劳动关系则更为普遍地贯穿于各大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凸显了劳动合同与劳动法规的重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期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其中第四条规定: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与奖惩等约定。此外,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关系还包括劳动行政部门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劳动就业、劳动争议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关系,工会与用人单位、职工之间因履行工会的职责和职权,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发生的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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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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