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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和劳动仲裁一样吗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仲裁 阅读:1481人
律师解析:
劳动监察大队与劳动仲裁所存在的差异主要为以下几点:
首先,前者的执行主体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而后者则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实施。
其次,劳动监察主要关注的是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然而劳动仲裁机构则专门负责受理涉及劳动关系当事人诉求的劳动争议案件。
最后,在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过程中所形成的是行政管理关系,而在劳动仲裁的详细处理之中,仲裁机构更像是一个处于中间立场的角色。
关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关于劳动者与其所在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这方面的争议。
其次,对于劳动者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所引发的争议亦应纳入到受理范围之内。
然后,因用人单位以辞退、解聘、辞职、离职为由所产生的各类争议也需纳入管辖范围之列。
此外,关于劳动者日常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障福利、职业培训以及劳动安全防护措施发生的各类争议同样包含在内。
除此之外,像工资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赔偿金等问题所导致的劳动纠纷也是必须予以受理的。
最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还有一些其他类型的劳动争议亦需要列入受案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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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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