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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6.04.0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1017人
律师解析:
1.即时解除:
劳动者出现试用不符录用条件、严重违规、失职舞弊致重大损失、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不改、合同因欺诈无效、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单位可立即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需补偿。
2.预告解除:
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多付一个月工资,如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无法工作、不能胜任经培训调岗仍不行、客观情况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且协商无果。
3.经济性裁员
单位经营困难等特定情况可裁员,但要履行法定程序并支付补偿。
案情回顾:

小朱入职一家公司,在试用期内工作表现不佳,经多次指导仍无法达到岗位要求。公司认为小朱不符合录用条件,决定即时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且不给予补偿。小朱则认为自己已经努力工作,公司此举不合理,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另外,小丽因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无法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公司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她解除劳动关系,并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小丽对此也存在异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即时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需补偿。小朱在试用期表现未达岗位要求,公司的解除行为合法。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对小丽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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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琪律师

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杨琪律师执业经验丰富,专注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合同纠纷、劳动工伤、民商事争议解决及知识产权等领域,现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杨琪律师法律功底扎实、专业娴熟,思维敏捷、逻辑清晰,擅长各类法律文书撰写与案件办理,办案严谨细致、认真负责,善于运用诉讼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高效化解纠纷,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曾为知名教育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成功追回超600万元著作权赔偿款,并定制系统化维权方案,实务能力突出。 杨琪律师始终以专业、专心、务实高效为服务宗旨,耐心沟通、恪守诚信,深得当事人信任与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因日常需出庭、赴办案机关及看守所处理案件,若咨询紧急,建议直接电话沟通,以便及时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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