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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没约定付款金额该怎么算

周** 广西-柳州 工程款纠纷咨询 2026.02.05 04:12:02 499人阅读

建设工程没约定付款金额该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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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建设工程未约定付款金额时,首要方式是承发包双方协议补充,重新协商付款金额并达成补充协议,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能灵活解决问题。
(2)若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可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付款金额,从合同整体和行业常规做法来推断合理的付款额度。
(3)若前两种方法都无法确定,可参照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实践中常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鉴定结果作为付款依据。
(4)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方法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结算工程价款,遵循约定优先原则。

提醒:建设工程付款金额确定很关键,有约定应依约定,无约定按法定方式确定,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以获精准分析。

2026-02-05 10:5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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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未约定付款金额,承发包双方应先尝试协议补充,重新协商付款金额并达成补充协议。
(二)若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付款金额。
(三)若上述方法都不行,参照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实践中常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鉴定,以鉴定结果确定付款金额。
(四)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方法有约定的,按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2026-02-05 10:14: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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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未约定付款金额,承发包双方可先协议补充,重新协商付款金额并达成协议。
2.若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按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3.上述方法无法确定时,参照订立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标准结算价款,实践中常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工程造价,以结果为依据。
4.当事人对计价标准或方法有约定的,按约定结算价款。

2026-02-05 08:17: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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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建设工程未约定付款金额,可先协议补充,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则按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标准结算,也可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有约定计价标准或方法的按约定结算。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价款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于建设工程未约定付款金额的情况,先由承发包双方协商补充付款金额。若协商不成,就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来明确。若还是无法确定,参照订立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实践中常通过有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鉴定来确定付款金额。不过,若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方法有约定,一般遵循约定结算。如果在建设工程付款金额确定方面遇到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2-05 06:58: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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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未约定付款金额,可按一定顺序确定。优先由承发包双方协议补充付款金额,重新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若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则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若以上方法都不能确定,可参照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实践中常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以鉴定结果确定付款金额。
不过,若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方法有约定,通常应按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解决措施建议如下:
1.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付款金额及计价方式,避免后续纠纷。
2.若未约定,优先尝试友好协商补充协议。
3.协商不成,可寻求专业法律或造价机构的帮助。

2026-02-05 05:21:08 回复

  发包人在工程建设完成后,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工程决算,支付价款,在向承包人支付价款后接受工程。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从九十年代初到现在,随着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过快增长,拖欠工程款出现了大幅度增加的势头。不少地区的工程款拖欠数额庞大,有的工程拖欠付款无期限,问题已经相当突出,不仅严重地影响建设企业的生产经营,制约了建设企业的发展,也影响了工程建设进度,制约了投资效益的提高。为了确实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保障承包人价款债权的实现,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不支付价款,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发包人在竣工验收后不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不能立即将该工程折价、拍卖,而是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如果在该期限内,发包人已经支付了价款或者大部分价款,承包人只能请求发包人承担按照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或者逾期支付的利息、赔偿其他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不能支付价款的,承包人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以优先受偿。  二、承包人对工程依法折价或者拍卖的,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承包人对工程折价的,应当与发包人达成协议,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一定的价款把该工程的所有权由发包人转移给承包人,从而使承包人的价款债权得以实现。承包人因与发包人达不成折价协议而采取拍卖方式的,应当申请人民依法将该工程予以拍卖。承包人不得委托拍卖公司或者自行将工程予以拍卖。  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后所得价款如果超出发包人应付价款数额的,该超过的部分应当归发包人所有;如果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还不足以清偿承包人价款债权额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不足部分。  四、按照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承包人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如该工程的所有权不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就不得将该工程折价。再如该工程有特定用途的,如国家重点工程、校舍、医院病房等也不宜折价或者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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