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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完工后对方不进行结算如何处理

陈** 北京-东城区 工程款纠纷咨询 2026.02.05 09:18:18 319人阅读

工程完工后对方不进行结算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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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完工对方不结算,可采取多步骤措施处理。
1.书面催告:以书面形式催告对方在合理期限内结算,保留好催告凭证,并明确不结算将追究违约责任。这能给对方施加压力,同时保留维权证据。
2.收集证据:若催告无果,收集建设工程合同、施工图纸、工程验收报告、工程进度记录、双方沟通函件与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为后续维权做准备。
3.协商调解:与对方协商支付工程款,若协商不成,申请第三方调解,如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介入调解。
4.法律途径:若调解无法解决,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约定仲裁的,向约定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约定诉讼的,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对方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2026-02-05 13:3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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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书面催告是一种有效的主张权利方式,保留好催告凭证能为后续维权提供证据,明确违约责任可对对方形成一定约束。
(2)收集相关证据是关键,这些证据能证明工程的实施情况、完成进度以及双方的约定等,为维权提供事实依据。
(3)协商是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友好沟通可能达成一致。第三方调解能借助中立力量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4)仲裁和诉讼是具有强制力的解决途径,按照合同约定选择合适方式,可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提醒:
在处理工程结算问题时,要注意证据的完整性和时效性。不同案件情况不同,若遇到复杂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6-02-05 12:46: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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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面催告对方结算,保留好催告凭证,并明确告知不结算会追究违约责任。
(二)催告无果后,收集建设工程合同、施工图纸、工程验收报告、工程进度记录、双方沟通函件与聊天记录等证据。
(三)与对方协商支付工程款。
(四)协商不成,申请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第三方调解。
(五)调解不成,根据合同约定,若约定仲裁则向约定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若约定诉讼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26-02-05 12:07: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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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完工对方不结算,可这样处理:
1.书面催告结算,留好凭证,告知不结算会追究责任。
2.催告无果,收集证据,像建设合同、图纸、验收报告等。
3.先协商付款,协商不成找第三方调解,如行业协会等。
4.调解不成,按合同约定解决,约定仲裁就申请仲裁,约定诉讼则起诉。

2026-02-05 11:29: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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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工程完工对方不结算,可书面催告,收集证据后协商、调解,仍无法解决则按合同约定仲裁或诉讼。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书面催告对方结算并保留凭证,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步骤,明确告知违约责任能引起对方重视。收集相关证据,能为后续的协商、调解或法律程序提供有力支撑。协商是解决问题较为平和的方式,若协商不成,第三方调解能借助专业力量促成和解。若调解无果,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是通过法律强制力保障权益的有效途径。仲裁具有高效、灵活的特点,诉讼则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如果在工程结算问题上遇到困难,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2-05 10:01:06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进入执行程序后如何保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其中,查封措施即贴封条就地封存,一般针对不动产或者体积较大,不易移动的财产;扣押则是异地扣留;而冻结则一般针对银行存款或者股票等有价证券。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通常指以下几种方法:(一)保存价款,即如果查封、扣押的财产不易长期保存或者保存所需成本过高,则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保存价款;必要时,也可以由人民予以变卖,保存价款。(二)扣押房屋、车辆等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三)人民可以保全抵押物、留置物,但是,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这是因为当事人以其财产设立抵押、留置属于民事担保行为,而财产保全属于人民的司法行为,虽然人民可以对存在抵押、留置担保形式的财产进一步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但是,这一司法行为并不能否定民事抵押、留置行为的法律效力,因此,抵押权人、留置权人仍然有优先受偿权。(四)保全第三人财产。即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提存财物或者价款。二、财产保全期限是多久《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与《通知》、《规定》相比,《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期限作了全面修订,表现为:(一)保全期限均有延长,将存款冻结期限从六个月修订为一年,将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从一年修订为二年,将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从二年修订为三年,与审理期限基本相匹配。(二)取消续行保全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规定,使得第一次保全期限与续行保全期限的规定保持了一致,避免了执法尺度的不统一。(三)明确了审理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期限。《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该条规定被放在“保全”一章中,这就清晰地告诉大家,审理程序中有关财产保全的期限,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来确定。(四)若申请人的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而财产保全尚未到期的,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由人民裁定解除保全。三、关于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损失的认定1、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可能是全部错误(如保全对象错误)或是部分错误(如保全金额错误)。对于全部错误的,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可以就全部保全范围引起的损失要求申请人赔偿损失;对于部分错误的情况,情况就复杂得多。如甲对乙提讼,诉讼请求500万元,但申请保全了乙价值700万元的财产(包括200万待售房产、200万资金、200万股票和100万实物),保全金额高于诉请金额,对于高出部分,即价值2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存在明显的申请错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保全的财产的不同,给乙带来的损失也是不同的,究竟应以保全的哪一部分的财产带来的损失来赔偿呢?这里就存在错误申请财产保全范围的确定问题。笔者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是处于主动的地位,应尽到谨慎的义务,否则应承担所带来的法律后果,而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则处于被动的地位,只能承担保全的后果。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在申请人未尽到谨慎义务,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并带来损失的情况下,无辜的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有权选择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往往是造成损失最大的部分),以保护其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并敦促申请人谨慎行使财产保全之权力。2、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损失的类型及举证责任在实践中,因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损失的形式是多样的,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资金实物申请保全措施,影响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使其在利润上遭受损失;2、由于财产保全,扣押、查封了被申请人的某项财物或产品,使得被申请人不能履行与他人的合法合同,而致其承担违约责任遭受损失;3、申请人申请对某项特定物进行财产保全,使被申请人无法从事某项特定活动而造成的损失;4、因错误的申请财产保全,致使被申请人在商业信誉、企业形象上遭受的损失;5、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股票债券实物等进行保全措施,使被申请人在市场价格波动的情况下无法出售,造成的跌价损失;6、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债权等采取保全措施,请予以划扣,造成被申请人的利息损失;7、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实物申请财产保全措施,造成的保管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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