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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合同补偿标准n+1吗

时间:2026.02.16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1243人
律师解析:
结论:
协商解除合同通常按“N”补偿,而非“N+1”。
法律解析:
“N”代表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
“1”是代通知金
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一般只需支付“N”的经济补偿。
只有在特定法定情形下,如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等,且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才需额外支付“1”作为代通知金。
所以协商解除合同并不必然按照“N+1”补偿。
如果大家在劳动合同解除补偿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案情回顾:

小朱在某单位工作多年。单位因经营问题与小朱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小朱认为单位应按照“N+1”进行补偿,即工作年限对应的经济补偿外加一个月代通知金。而单位则认为协商解除合同只需支付“N”的经济补偿,双方就补偿方式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N”指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1”指代通知金。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支付“N”的经济补偿。
2、只有在特定法定情形下,如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等,且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才额外支付“1”即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本案是协商解除,不属于上述特定情形,所以单位通常只需按“N”补偿,而非“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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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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