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结论:
交通事故人伤
误工天数计算有两种方式,一是按
医疗机构证明确定,二是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且伤者要保留相关材料作
证据。
法律解析:
依据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在交通事故人伤案件中,误工天数的确定关乎伤者合法权益。
医疗机构作为专业主体,其出具的诊断证明等材料里建议的休息时间,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可直接作为误工天数的依据。
而对于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情况,将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能合理保障伤者因
伤残导致的持续误工损失。
伤者保留好诊疗记录、
病假证明等材料,是为了在后续主张误工费时,能有力证明自己的误工事实和时长。
若在
交通事故人伤赔偿中对误工天数计算等问题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对方小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小朱向小胡索赔误工费,但双方就误工天数产生争议。小朱认为自己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应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而小胡则主张按照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中建议的休息时间来确定误工天数。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人伤误工天数计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通常医疗机构会结合伤者实际伤情,在诊断证明等材料中明确建议的休息时间,该时间可作为误工天数。本案中小胡主张按此方式确定,有一定合理性。
2、另一种是若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若小朱确实因伤致残且持续误工,其主张将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前一日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小朱需保留好相关诊疗记录、病假证明等材料,以便在主张误工费时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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