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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劳动争议

指导性劳动争议
劳动纠纷是现实中较为常见的纠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由于各种原因,双方产生纠纷也是难以避免的事情。劳动纠纷的发生,不仅使正常的劳动关系得不到维护,还会使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应当正确把握劳动纠纷的特点,积极预防劳动纠纷的发生。而中国当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
2024-03-05 05:07:51 已帮助348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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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文件

目前我国刑法尚未对诉讼欺诈作出明确规定,对此问题最正式的文件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14日《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 该《答复》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07条第1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主要类型


司法实践中发现的诉讼欺诈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无中生有”型 即行为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伪造证据,如借条还款协议等,并以此作为依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害人履行“债务”;


“死灰复燃”型 即行为人以被害人已经履行完毕但没有索回或销毁的债务文书为凭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害人再次履行;


“借题发挥”型 即行为人伪造有关证据,使债权的标的扩大,如篡改借据上的借款金额、伤残鉴定书的伤残等级结论等。


在日常生活当中,对于一些诉讼活动的提出必须要是合法真实有效的,千万不能够是因为为了得到一些非法的利益而就进行一定的虚假诉讼活动的提起,否则这样的一种情况肯定是受到刑法的规制,需要判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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