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任意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与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都属于
违法解除。 法定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一、
协商解除。即《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过错解除。即《
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整改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 三、非过错解除。即《劳动合同》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经济
裁员,。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
企业职工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
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
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