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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狭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2024-03-01 16:26:50 已帮助273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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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的附件
  附件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  1.本标准条目只列出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起点条件,比此条件严重的伤残  或疾病均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标准中有关条目所指的“长期”是经系统治疗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3.标准中所指的“系统治疗”是指经住院治疗,或每月二次以上(含二次)到医  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  疗。  4.对未列出的其他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条目,可参照国家标准《职工工  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相应条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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