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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标准劳动合同

宿迁市标准劳动合同
新员工入职到新的单位时候,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了才保障自己的劳动关系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自己的权益就可能会受到公司的侵犯。《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024-03-04 23:58:56 已帮助266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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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征地补偿宿政规发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宿政规发〔2011〕5号


宿政规发〔201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宿迁市征地补偿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三届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宿迁市征地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征地补偿工作管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发〔2011〕4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征地补偿,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后,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员。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适用本实施细则。


国家或省以上重点工程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执行本市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如国家或省规定标准高于我市,执行国家或省规定标准。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工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


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篇通知中特别说明了一点就是如果这篇通知中的规章制度中存在和国家制定的通用标准相抵触的规定的话,就直接执行国家方面制定的标准。更多征地补偿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师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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