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工作人员在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 (二) 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说明调查依据、内容和范围等; (三) 听取有关情况说明; (四) 审查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账表和其他事项,进行调查取证; (五) 制作调查笔录,笔录内容包括:调查时间、地点、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调查内容等; (六) 调查笔录应当交被调查人确认后签字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调查人应当注明。 第十四条 查处
社会保险基金欺诈骗取案件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当事人的财务账目、
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结算使用社会保险基金等情况进行审计;可以聘请医疗、医药专家或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专业人员对当事人的医疗行为进行专业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