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6号我加入一家网络公司,但是公司一直未跟我们
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14年12月在我们的要求下才跟我们签的
劳动合同,但是自从2015年3月开始,公司拖欠我们的
工资,我们到劳动局把老板告了,现在老板把工资补齐之后把我们全部口头解雇了,我们是否能请求赔偿哪?
律师解答:根据您表述的情况答复如下:1.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10、82条的规定,在您们入职后即建立用工关系,单位需要在一个月内与您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交纳保险;如果超过一个月仍不订立书面合同,即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二倍工资。所以,单位至今还拖欠您们一份工资。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87条规定,单位在没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开除您们,应属于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您们依法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提供劳动岗位,发放工资‘;也可以同意
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必须支付
经济补偿金,按照您们工作时间计算,应支付您们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如果您遇到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我们的免费
法律咨询热线,专业的
劳动工伤律师会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