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另外,如果企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后,能够安排补休的,是可以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
如果劳动者认为单位的加班费支付标准低于以上规定,则可以要求补发。如果劳动者申请仲裁,则需要相关的材料证据,根据材料可以申请仲裁。
在计算加班费数额的时候,离不开加班时间、加班费标准以及员工工资基数三个内容,缺少其中之一都会导致计算出来的加班费数额不准确,这样是有可能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而在计算加班时间的时候,需要考虑到法律中对加班时间作出的限制,避免单位进行违法加班的情况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