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
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2、用人单位
解除合同的: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2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可以合法解除合同,3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