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你好!王某曾借我8千元未还,后来我确实要买房,要我还钱王答一周后还钱,但第三天王说认识开发公司经理可优惠。此后王二次从我家拿去8万代我转交开发公司购房,我要王开收据,王答应,但半月后王拿给我楼房钥匙说开发公司需要二万元办上房证。此后我母亲病逝三月后才发现楼房门锁换了,问开发公司才知王某只付给开发公司二万,一个月前王某把预交购房订金地强行要走。我责问王,王说矿上出大事故钱都用在矿上了,卖矿后还钱。但后来我找到王某,王说说没钱并主动立借据共计13万,并答应一年内还清抱括月息2分,至今未还人也失踪。问王某属诈骗吗?谢谢你!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支付。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支付。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人社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确定。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费用。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