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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产假和哺乳假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九十八天产假外,延长产假六十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最新修订: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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