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若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自行申请。
(二)劳动能力鉴定:认定为工伤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确定伤残等级。
(三)赔偿项目及标准: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经鉴定存在伤残的,根据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解除劳动关系的,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费用支付: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赔偿费用;未参加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费用。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